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1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67号
罪犯李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一年,刑满释放。
2018年4月24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81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4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7000元,2019年12月19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0481执37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