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0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91号
罪犯李某,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九千八百零五元已退出。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