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4号
罪犯李某刚,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1年2月5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六万二千四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5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2日止)。
罪犯李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31624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