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9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92号
罪犯刘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整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