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66号

    罪犯刘某民,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