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0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66号
罪犯刘某民,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