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贤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0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0号
罪犯马某贤,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1年8月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2648135元未履行,2022年5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24执49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