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1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82号
罪犯王某海,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山东济南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海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十八万七千二百九十二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87292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