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82号

    罪犯王某海,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山东济南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海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十八万七千二百九十二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87292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