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03号

    罪犯肖某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81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肖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缴纳。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