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某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38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87号
罪犯谢某元,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6510210415,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钟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三日(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赃款已退,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