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87号

    罪犯谢某元,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6510210415,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钟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三日(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赃款已退,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