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1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2号
罪犯徐某兵,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9年6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罪犯徐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1年6月、2022年1月、2022年9月、2023年5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