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90号

    罪犯于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罚金16万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涉黑罪犯、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