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1号

    罪犯张某业,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34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2年6月、2023年2月、2023年10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