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42号

    罪犯刘某喜,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苏86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一万八千九百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