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3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42号
罪犯刘某喜,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苏86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一万八千九百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