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25号

    罪犯潘某圆,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潘某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487590.4元已履行1万元。2020年3月2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1281执50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苏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