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53号

    罪犯钱某平,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钱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苏02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