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998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53号
罪犯钱某平,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钱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苏02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