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师某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8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44号
罪犯师某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2021年8月2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苏032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师某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师某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五万八千五百九十一元三角一分。2021年12月2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22执4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师某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