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3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57号
罪犯张某,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