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秀菊,女,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8月14日,罪犯李秀菊以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