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次数:63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86号
罪犯王某波,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罪犯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五十万四千四百九十八元未退出。2022年1月4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22执3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