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且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次数:125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0号
罪犯且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35年9月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且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苏0706执4182号执行裁定、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已执行到六万五千八百零九元五角六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罪犯且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