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新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20
罪犯黄新伟,男,2002年2月10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2021038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0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新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