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95号

    罪犯刘振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9301987082724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13年12月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

    2021年6月2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振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振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2.451233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