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振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721
罪犯刘振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9301987082724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13年12月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
2021年6月2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振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振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2.451233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