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颜国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303100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继续推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617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

    罪犯颜国盛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6174万元(已履行2.5万元)。鉴于该犯系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国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