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颜国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14
罪犯颜国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303100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继续推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617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
罪犯颜国盛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6174万元(已履行2.5万元)。鉴于该犯系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国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