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05
罪犯陈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2100617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陈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苏12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