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03号

    罪犯霍如袁,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0220007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3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2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如袁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霍如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两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如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