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金云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33
罪犯金云龙,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小学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7103045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6月2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82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
罪犯金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