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加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33
罪犯李加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301103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加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二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一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二角(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