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李加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301103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加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二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一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二角(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