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钟柳琴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00
罪犯钟柳琴,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0032008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钟柳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钟柳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柳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