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梁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51
罪犯梁毅,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4060833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05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7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004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尚未退出的涉案赃款及赃物折价人民币八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梁毅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三万三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八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