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詹锦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06
罪犯詹锦锭,男,1989年9月5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090583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詹锦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苏1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詹锦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锦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