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张启洋,男,1996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032526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9月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启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启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