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81号

    罪犯朱飞虎,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210250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3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飞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苏03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12日止)。

    罪犯朱飞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飞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