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朱飞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96
罪犯朱飞虎,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210250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3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飞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苏03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12日止)。
罪犯朱飞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飞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