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左立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90
罪犯左立久,曾用名左立九,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800424307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3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左立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965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扬刑二终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5日止)。
罪犯左立久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一万六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96560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立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