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84号

    罪犯刘永亮,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082642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九万四千八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九万四千八百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