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商宏亮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42
罪犯商宏亮,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80118145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6日被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7年12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原缓刑执行部分,以罪犯商宏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追缴应缴税款人民币9698.49072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零八万元,追缴应缴税款人民币9698.4907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苏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止)。
罪犯商宏亮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零八万元,已履行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98.49072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商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