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石泰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97
罪犯石泰山,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121161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泰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石泰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泰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