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石泰山,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121161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泰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石泰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泰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