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明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93
罪犯王明威,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072713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明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王明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29万元;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王明威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29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