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90号

    罪犯王明威,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072713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明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王明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29万元;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王明威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29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