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文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51
罪犯文洪,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0118549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文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文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