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帅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29
罪犯周帅博,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5082411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19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帅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帅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帅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