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乐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06
罪犯乐健,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安徽省宣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1021102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乐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乐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43.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