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缪有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44
罪犯缪有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6030854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有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缪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有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