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徐晨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68
罪犯徐晨,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3051400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3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3.5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徐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3.5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