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陈孝龙,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40525369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3月5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2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孝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67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苏06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3.2671万元(已履行5.502606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