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焦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735
罪犯焦深,男,2004年7月21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42620040721095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焦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焦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