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孔晶晶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07
罪犯孔晶晶,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7032862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6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8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6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孔晶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62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晶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