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80
罪犯李飞,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6110810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0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苏0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