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18号

    罪犯刘春荣,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8071147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6年9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法院划扣人民币823.6元,其余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