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春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77
罪犯刘春荣,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8071147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6年9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法院划扣人民币823.6元,其余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