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刘镕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120630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镕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7刑终4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镕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镕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镕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