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钱恒彬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59
罪犯钱恒彬,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10255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恒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2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钱恒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时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24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恒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