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07号

    罪犯李永兴,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1116263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永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永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